國會職權相關修正案從今年 4 月開始在立法院審查開始,就陸續傳出在野黨技術阻擋民進黨版本、委員會未逐條審查條文等爭議;5 月中旬,法案進到院會的二讀程序,朝野不僅互相提出大量提案杯葛議事進行,最後表決時藍白臨時決議改成不記名投票,挨轟是重大瑕疵。
大法官蔡彩貞提問,舉手和表決器都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規定,為什麼總統、民進黨團等聲請方認為是重大的明顯瑕疵?立委鍾佳濱回應,過去曾發生沒有清點人數就舉手表決,結果贊成及反對人數的加總超過總人數,可見舉手表決會有高度不確定性。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陳一銘表示,使用表決器可以在表決當下馬上清點人數,但使用舉手表決,就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同時投贊成和反對票,也無法確定委員的真正投票意向,恐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不過黃國昌認為,從釋字 499 號的解釋,其所建立的原則只有在修憲程序的時候,必須以記名的方式,一般法律案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記名投票。
蔡彩貞另外詢問聲請方,其提出院會審議期間,多達 4 次未依照法律規定清點人數,但根據立法院議事錄紀錄,都有確實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1 條的規定,當出席委員提出質疑時,進行逐條清點,不過民進黨團對此未做回應。
除了舉手表決,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也認為,法案的審議過程不盡確實。他提到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逐條討論,但從今年 4 月到 5 月,有 6 次審議都是多數黨團直接提出散會動議;而在二讀程序,依法要先做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今年 5 月,4 次的院會都在一位少數黨委員發言後,多數黨直接停止討論動議,並舉手表決通過,這是他所觀察到的「一望即知的明顯重大瑕疵」。
對此,立委吳宗憲表示,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過程包含一場專案報告、兩場委員會審查、三場公聽會、四次的協商,民進黨發言的時間總共是 1068 分鐘,「所以所謂的沒有討論,這個是大家沒有辦法取得共識,並不是沒有實質討論。」
2000 年第 6 次修憲後,將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職權移交立法院,並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經院會決議或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過在修憲案後的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三任總統,都面臨立院黨團協商破局,從沒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尤伯祥提問,總統是直接民選產生的,權力沒有來自於立法院,跟立法院同樣都有全國的民意基礎。國會為什麼把憲法的「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解釋成是「總統有義務來立法院」報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回覆,當法律表明「某某機關得如何如何」,即是賦予該機關權利,而有權利就有義務,「我想這個是法學緒論的概念。」
蔡彩貞也表示,總統府認為進行國情報告是課予總統義務,但因為沒有懲罰規定,立法院代表也覺得遵不遵守沒關係,「那這個條文到底要規範什麼?不去會不會違反法律?是否會影響外界觀感?」黃國昌則回應,在選舉期間,總統向全民表示自己有義務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選舉以後,卻突然做相反的陳述,恐怕才是真正影響人民觀感的關鍵。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等重要官員行使同意權。修法前的人事同意權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5 月底修正案三讀後,調整為記名投票表決,且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送交立法院參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新任委員人事案卡關,目前僅剩 3 委員,運作幾乎停擺,考試委員人事案也卡在立法院遲無進度,詹森林以此為例詢問,總統或行政院的人事提名權,是否會因為立法院的同意權而受損?
立委翁曉玲表示,總統是依照憲法行使人事提名權,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無關;至於行使提名權之後,她強調過去沒有規定要提交的資料細節,是這次修法才明定。這是為了保障人事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和被提名人的權益。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孫迺翊則指出,如果被提名人不能滿足立法院各黨團的提問或索資的要求,負責審查的委員會就可以不予審查,此人事案就會持續懸而未決,總統也無法繼續提名適當人選,諸如考試、監察、司法機關可能因此停擺,此次修法已經逾越權力分立和制衡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