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進度0%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擴權還是改革?憲法法庭辯論紀錄(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擴權還是改革?憲法法庭辯論紀錄(上)

閱讀時間 10 分鐘

立法院職權修法過程有沒有重大瑕疵?總統有去立法院國情報告的義務嗎?「國會改革法案」延長賽今天(8 月 6 日)開打,由憲法法庭舉行釋憲案的言詞辯論庭,上午辯論主題為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下午則是行使調查權與聽證權、藐視國會的相關罰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相關條文自從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後,執政黨和在野黨各自出招,繼行政院提出覆議案遭藍白立委以人數優勢投票否決,總統、民進黨立院黨團等行政立法機關相繼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並於 7 月 19 日確定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藐視國會罰則」等規定遭凍結。
暫時處分結果一出,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立即發出聲明,痛斥司法自主獨立已死,大法官們自甘淪為民進黨政府府院黨的打手,是我國當前最大的憲政危機;民眾黨則質疑司法機關作為維護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卻從受理聲請到開庭審理,處處充滿立場。
針對立法程序瑕疵,大法官關注不記名投票表決是否為重大瑕疵,大法官尤伯祥提問,如果是不記名投票,選民如何向立委問責?立委黃國昌回應「透過直播的方式,每一個人手舉的高高的,讓全體的選民看到,包括中國國民黨的立法委員,以及台灣民眾黨的立法委員,我們在這件事情上面的立場是非常清楚的。」遭尤伯祥打斷,「我懂你的意思了,你認為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大法官詹森林建議,如果規定只具宣示性質,立法院和總統有沒有和解的可能?「麻煩立法院自己去把這一條刪掉,但也請總統履行他的承諾,到立法院去做他該做的報告」他提到雙方都希望大法官不要介入,卻又激烈爭執,是否需要冷靜一下。不過立委翁曉玲回應,總統不來,立法院也不能怎樣,但修法是為了建立國情報告的常態化機制,有其意義。
至於人事同意權行使,大法官黃昭元擔心,如果立法院以被提名人不提供文件為理由,不積極處理人事案,是否會牴觸釋字第 632 號關於人事同意權行使的機關忠誠義務。黃國昌則表示,立法院只是希望在實質審查被提名人時能有資料可以參考,「如果沒有辦法提出來,我們如何進行審查?」
READr 將上半場大法官詢答內容整理成三大主題、共 14 個問題,可以下滑觀看、或點選你想看的論點,由於整理是按照主題打散,若想按照原時間序閱讀,請參考文末逐字稿資料。

【爭點一】立法程序瑕疵

國會職權相關修正案從今年 4 月開始在立法院審查開始,就陸續傳出在野黨技術阻擋民進黨版本、委員會未逐條審查條文等爭議;5 月中旬,法案進到院會的二讀程序,朝野不僅互相提出大量提案杯葛議事進行,最後表決時藍白臨時決議改成不記名投票,挨轟是重大瑕疵。
大法官蔡彩貞提問,舉手和表決器都符合立法院議事規則的規定,為什麼總統、民進黨團等聲請方認為是重大的明顯瑕疵?立委鍾佳濱回應,過去曾發生沒有清點人數就舉手表決,結果贊成及反對人數的加總超過總人數,可見舉手表決會有高度不確定性。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陳一銘表示,使用表決器可以在表決當下馬上清點人數,但使用舉手表決,就不知道會不會有人同時投贊成和反對票,也無法確定委員的真正投票意向,恐造成責任政治無法落實。不過黃國昌認為,從釋字 499 號的解釋,其所建立的原則只有在修憲程序的時候,必須以記名的方式,一般法律案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記名投票。
蔡彩貞另外詢問聲請方,其提出院會審議期間,多達 4 次未依照法律規定清點人數,但根據立法院議事錄紀錄,都有確實依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1 條的規定,當出席委員提出質疑時,進行逐條清點,不過民進黨團對此未做回應。
除了舉手表決,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也認為,法案的審議過程不盡確實。他提到委員會依法必須進行逐條討論,但從今年 4 月到 5 月,有 6 次審議都是多數黨團直接提出散會動議;而在二讀程序,依法要先做廣泛討論、逐條討論,今年 5 月,4 次的院會都在一位少數黨委員發言後,多數黨直接停止討論動議,並舉手表決通過,這是他所觀察到的「一望即知的明顯重大瑕疵」。
對此,立委吳宗憲表示,國會改革法案的審查過程包含一場專案報告、兩場委員會審查、三場公聽會、四次的協商,民進黨發言的時間總共是 1068 分鐘,「所以所謂的沒有討論,這個是大家沒有辦法取得共識,並不是沒有實質討論。」

1.舉手表決並沒有違反議事規則,為什麼不行?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img-005
img-006
img-007

2.法案表決用不記名投票,選民如何向立委問責?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3. 法案表決用不記名投票,會剝奪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權利?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4. 通過條文中有 12 條中是民進黨的版本,這樣民進黨還可以申請違憲嗎?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5. 這個法案有什麼重大瑕疵,大到需要到大法官介入?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6. 為什麼對於這個法案的程序瑕疵要這麼嚴格看待?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爭點二】:總統國情報告

2000 年第 6 次修憲後,將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職權移交立法院,並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經院會決議或總統咨請立法院同意後,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過在修憲案後的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三任總統,都面臨立院黨團協商破局,從沒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尤伯祥提問,總統是直接民選產生的,權力沒有來自於立法院,跟立法院同樣都有全國的民意基礎。國會為什麼把憲法的「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解釋成是「總統有義務來立法院」報告?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回覆,當法律表明「某某機關得如何如何」,即是賦予該機關權利,而有權利就有義務,「我想這個是法學緒論的概念。」
蔡彩貞也表示,總統府認為進行國情報告是課予總統義務,但因為沒有懲罰規定,立法院代表也覺得遵不遵守沒關係,「那這個條文到底要規範什麼?不去會不會違反法律?是否會影響外界觀感?」黃國昌則回應,在選舉期間,總統向全民表示自己有義務到國會進行國情報告;選舉以後,卻突然做相反的陳述,恐怕才是真正影響人民觀感的關鍵。

7. 立法院為什麼可以要求總統去立法院報告?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img-005

8. 相關條文沒有懲罰,那到底要規範什麼?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9. 如果只是建議性質,一定要立法嗎?不立法總統就不會來?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img-005

10. 修法後把總統赴國會報告變成隨時、不定期,與憲法賦予的權力不同?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11. 過去總統由國民大會選出,但現在不是由立法院選出,總統還需要被立法院質詢?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爭點三】: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等重要官員行使同意權。修法前的人事同意權是以無記名投票表決,5 月底修正案三讀後,調整為記名投票表決,且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送交立法院參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新任委員人事案卡關,目前僅剩 3 委員,運作幾乎停擺,考試委員人事案也卡在立法院遲無進度,詹森林以此為例詢問,總統或行政院的人事提名權,是否會因為立法院的同意權而受損?
立委翁曉玲表示,總統是依照憲法行使人事提名權,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無關;至於行使提名權之後,她強調過去沒有規定要提交的資料細節,是這次修法才明定。這是為了保障人事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和被提名人的權益。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孫迺翊則指出,如果被提名人不能滿足立法院各黨團的提問或索資的要求,負責審查的委員會就可以不予審查,此人事案就會持續懸而未決,總統也無法繼續提名適當人選,諸如考試、監察、司法機關可能因此停擺,此次修法已經逾越權力分立和制衡的界線。

12. 總統或行政院的人事提名權,會因為立法院的同意權而受損?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img-005

13. 過去釋字解釋立法院不得消極行使同意權,立法院可以因為被提名人不提供資料就不審查嗎?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img-003
img-004
img-005

14. 人事同意權可以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審查,等於把公權力轉移?

載入中
img-001
img-002
贊助 READr 一起媒體實驗改革
相關報導
最新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