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到底該不該擁有國會調查權?權限又該如何界定,才不會影響其他憲法機關的調查權?法界多援引釋字第 585 號的解釋文,認定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的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的對象或事項並不是毫無限制。
大法官黃昭元指出,目前條文對於立法院到底可不可以對「裁判確定前的案子」及「會影響其他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正在處理中的案子」行使調查權,似乎有所矛盾。立委黃國昌回覆,事件性質不同會有差別:假如是司法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當然無從置喙;如果立法院和監察院調查相同的案子,彼此也不會有所衝突,這時候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要停止,繼續調查下去。
黃昭元追問,釋字 585 號強調調查權要在符合原本的目的下使用,「那我想問的是,立法院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這些看來都個別隸屬司法和監察院的權限。」監察院代表李俊俋乘勝追擊,表示立法院調查完,要另外分別送給司法院再調查有無違法、送給監察院調查是否需要彈劾,那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到底在查什麼?
黃國昌舉例回應,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反綠能承租土地契約,違法開發,他曾要求經濟部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同時監察院也進行調查,後來也作出糾正報告,並不會干涉到其他憲政機關。
翁曉玲則以前瞻特別預算案為例,之前花了那麼多的預算投入高雄治水,但凱米颱風一來,高雄還是淹大水,「所以治水預算花到哪裡去?如果沒有透過調查權,去請相關官員或承辦工程人員來了解事實,之後如果行政院繼續編列治水預算,立法院要通過嗎?」
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問,依循釋字 585 號的解釋,在權力分立架構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果涉及行政權時,就必須透過協商解決,或是司法介入審理;但修法後的調查權等於立法院說了算,院會決議後就可以彈劾、懲戒、罰鍰,是否違背權力分立?受限於時間不夠,尤伯祥表示,希望行政院和立法院能事後再以書狀回應。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相關條文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修法增加了官員接受立委質詢時的義務,包括規定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且不能「反質詢」;官員如不願回答國防外交等秘密事項,須經主席同意;違者處以罰鍰 2-20 萬,可以連續處罰,說謊還會追訴刑事責任。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刑法 141-1 條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例如雙方認知的差距、對政策的說明;如果官員說不一樣的話就被指為是虛偽陳述,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務人員如果答詢不當,除非另有其他刑事不法的情事,否則應負擔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而非加以刑事制裁。
翁曉玲強調,刑法 141-1 處罰的前提是在聽證跟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也就是「我已經知道這個事情,可是我還故意要說假的」。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公務員的回答必須要扣連到主題,虛偽陳述基本上就是一個客觀事實,「譬如說今天的氣溫 40 度,那如果他說今天氣溫是 10 度,很明顯他就是假的。」
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洪偉勝表示,很遺憾如果在野黨立委善盡職責,這些精彩的討論與爭辯,都應該發生在立法院中,更別說藍白在憲法法庭的發言次數與時間,比起立法院多出很多。臺灣民主正面臨挑戰,一不小心就會再次進入只在乎會表決結果、數字統計的國會獨大時刻,或是大法官能踩下煞車,讓立法院透過充分討論、議決,重新審理國會改革方案。
黃國昌表示,他於 2012 年曾受民進黨智庫邀請,研究國會改革法案,當時擬具的問題,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質詢、文件調閱的處理等問題,如今仍然存在,然而當年席次不夠的民進黨執政之後,卻不再想推動。他向大法官喊話,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為臺灣真正的民主深化創造了一個機會,希望憲法法庭能支持。
翁曉玲抨擊,賴清德政府害怕立法院監督,也怕人民瞭解太多,因此連釋憲都採取民粹動員,「想盡各種的杯葛方法,從體制外的青鳥,到行政院提起覆議,現在又發動這四個機關釋憲,真是匪夷所思。」她認為,憲法法庭違背過去的作法,讓藍白團隊在訴訟中深深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如果再將法案宣告違憲, 那我相信臺灣的民主會倒退 30 年。」
立委柯建銘則向大法官喊話:「我們不信公義喚不回,不容憲法盡成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