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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擴權還是改革?憲法法庭辯論紀錄(下)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擴權還是改革?憲法法庭辯論紀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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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如果拒絕立法院調閱資料,會被處罰嗎?」大法官朱富美在憲法法庭上提問,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昨日(8 月 6 日)進行言詞辯論,上午主題為立法程序、總統國情報告、人事同意權行使等,下午則聚焦在立法院的調查權和聽證權是否會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朱富美第一個問題就直指民間企業恐會因配合國會調查,出現營業機密外流的風險,或是因拒絕遭到行政裁罰。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陳信安也補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0-1 條明定被詢問人可以依個人隱私為由拒絕提供資料,「但台積電適用個人隱私嗎?」如果發生台積電拒絕給資料的爭議,又得交由司法單位審理,增加企業機密曝光的機會。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回應,「朱大法官是假設立法院有一個非常奇怪的委員會要對 TSMC 進行調查」,但立法院如果想要跟台積電調閱資料,得先經過院會決議,期間由立委共同權衡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如果立院不顧『通保法』等規定,執意調取資料並祭出裁罰,也要看法院支不支持,「像朱大法官提的極端個案,不用到憲法法庭,在行政法庭就會被撤掉裁罰。」
針對聲請方引用釋字 585 號作為立法院調查權界線的準則,大法官詹森林提問,該解釋文當然可以是立法院調查權的參考指標,但並沒有要求往後的大法官不得對其做出變更或補充。憲法法庭難道不能打破框架,「Think out of the box」,作出不同的思考?
聲請方訴訟代理人陳鵬光表示,釋字 585 號之所以到現在都還適用,是因為它具有「正確性」,不管是確認立法院的調查權是為了輔助其他的職權,比如立法的準備,或者行政的監督;或是它認定立法院的調查權有其限制,必須跟其他憲法機關嚴守權力分立;或是立法院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才能請人民作證,這些都是時至今日持續可依循的原則。
不過立委翁曉玲反擊,立法院的文件調閱權與行政法規的調閱權類似,依照現在行政法規,公家機關可以向民眾調閱資料,會不會也侵犯隱私?此外她強調,調查權不只是監督行政,還有立委在修立法或預算審查過程中,蒐集所需的資訊。
而針對「藐視國會」的相關罰則,詹森林提出擔憂,聽證會及調查權行使的過程中,有許多環節須經立法院主席同意,但主席通常是多數黨擔任,恐有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提出的「主席法官化」疑慮,如何期待主席在爭議時能做出公正決定。葉慶元對此反問:「就算是多數黨選出的主席,行使職權時若能向法官一樣中立,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事情嗎?」也提到,調查權有許多限制,不會有濫用情形。
READr 將下半場大法官詢答內容整理成兩大主題、共 8 個問題,可以下滑觀看、或點選你想看的論點,由於整理是按照主題打散,若想按照原時間序閱讀,請參考文末逐字稿資料。

【爭點一】國會調查權

立法院到底該不該擁有國會調查權?權限又該如何界定,才不會影響其他憲法機關的調查權?法界多援引釋字第 585 號的解釋文,認定立法院擁有調查權的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的對象或事項並不是毫無限制
大法官黃昭元指出,目前條文對於立法院到底可不可以對「裁判確定前的案子」及「會影響其他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正在處理中的案子」行使調查權,似乎有所矛盾。立委黃國昌回覆,事件性質不同會有差別:假如是司法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當然無從置喙;如果立法院和監察院調查相同的案子,彼此也不會有所衝突,這時候立法院就可以選擇不要停止,繼續調查下去。
黃昭元追問,釋字 585 號強調調查權要在符合原本的目的下使用,「那我想問的是,立法院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這些看來都個別隸屬司法和監察院的權限。」監察院代表李俊俋乘勝追擊,表示立法院調查完,要另外分別送給司法院再調查有無違法、送給監察院調查是否需要彈劾,那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到底在查什麼?
黃國昌舉例回應,國發基金投資「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反綠能承租土地契約,違法開發,他曾要求經濟部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同時監察院也進行調查,後來也作出糾正報告,並不會干涉到其他憲政機關。
翁曉玲則以前瞻特別預算案為例,之前花了那麼多的預算投入高雄治水,但凱米颱風一來,高雄還是淹大水,「所以治水預算花到哪裡去?如果沒有透過調查權,去請相關官員或承辦工程人員來了解事實,之後如果行政院繼續編列治水預算,立法院要通過嗎?」
大法官尤伯祥也提問,依循釋字 585 號的解釋,在權力分立架構下,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果涉及行政權時,就必須透過協商解決,或是司法介入審理;但修法後的調查權等於立法院說了算,院會決議後就可以彈劾、懲戒、罰鍰,是否違背權力分立?受限於時間不夠,尤伯祥表示,希望行政院和立法院能事後再以書狀回應。

1. 國會調查權可以調閱一般民眾、私人企業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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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會調查權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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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會不會影響其他機關的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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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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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二】不配合國會質詢、調查會怎樣?

5 月 28 日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相關條文中,最受矚目的就是修法增加了官員接受立委質詢時的義務,包括規定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且不能「反質詢」;官員如不願回答國防外交等秘密事項,須經主席同意;違者處以罰鍰 2-20 萬,可以連續處罰,說謊還會追訴刑事責任。
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說,刑法 141-1 條涉及到主觀價值的判斷,例如雙方認知的差距、對政策的說明;如果官員說不一樣的話就被指為是虛偽陳述,已經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公務人員如果答詢不當,除非另有其他刑事不法的情事,否則應負擔行政責任或政治責任,而非加以刑事制裁。
翁曉玲強調,刑法 141-1 處罰的前提是在聽證跟質詢時,就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也就是「我已經知道這個事情,可是我還故意要說假的」。在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公務員的回答必須要扣連到主題,虛偽陳述基本上就是一個客觀事實,「譬如說今天的氣溫 40 度,那如果他說今天氣溫是 10 度,很明顯他就是假的。」

5. 在聽證/質詢的時候,怎麼認定對方刻意隱匿資訊?會不會太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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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夠不夠配合立法院是由主席裁定,主席夠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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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不配合立法院就會被懲罰,有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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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辯】他們最後想說的是⋯⋯

總統賴清德訴訟代理人洪偉勝表示,很遺憾如果在野黨立委善盡職責,這些精彩的討論與爭辯,都應該發生在立法院中,更別說藍白在憲法法庭的發言次數與時間,比起立法院多出很多。臺灣民主正面臨挑戰,一不小心就會再次進入只在乎會表決結果、數字統計的國會獨大時刻,或是大法官能踩下煞車,讓立法院透過充分討論、議決,重新審理國會改革方案。
黃國昌表示,他於 2012 年曾受民進黨智庫邀請,研究國會改革法案,當時擬具的問題,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質詢、文件調閱的處理等問題,如今仍然存在,然而當年席次不夠的民進黨執政之後,卻不再想推動。他向大法官喊話,這次的國會改革法案為臺灣真正的民主深化創造了一個機會,希望憲法法庭能支持。
翁曉玲抨擊,賴清德政府害怕立法院監督,也怕人民瞭解太多,因此連釋憲都採取民粹動員,「想盡各種的杯葛方法,從體制外的青鳥,到行政院提起覆議,現在又發動這四個機關釋憲,真是匪夷所思。」她認為,憲法法庭違背過去的作法,讓藍白團隊在訴訟中深深感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如果再將法案宣告違憲, 那我相信臺灣的民主會倒退 30 年。」
立委柯建銘則向大法官喊話:「我們不信公義喚不回,不容憲法盡成灰。」

8-1. 他們最後想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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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他們最後想說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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