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憲政體制實施五權分立,監察院是調查權的主要發動者,依據憲法第 95 條規定,可以向行政院及各部會調閱文件。不過 2004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585 號解釋」,確立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不能違反憲法設計中的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也因此,歷屆主張國會擁有調查權的立委,多援引大法官該次解釋文,提案內容主要的差異點在於調閱資料的對象和懲罰的手段。
而除了調閱資料外,立委也希望以舉辦聽證會來執行調查權。聽證會是國會為了立法、行使人事同意權、調查重大事件、監督政府等目的,邀請政府或民間人士出席會議,提供資訊與專業意見,相較於現有條文規範的公聽會僅讓參與者各抒己見,聽證會的參與者如果不配合調查恐面臨懲罰。
第五屆最早將罰則納入草案,國民黨團版和國民黨立委沈智慧版都主張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若有犯罪嫌疑擬移送檢調;國民黨立委黃德福的版本提及一般人民不配合調查,擬依「藐視國會罪」判處最重七年的刑期。但就算很早就有提案版本,相關條文或概念卻始終都沒有修法通過。
這次修法二讀的條文,確定所有調查對象若缺席、不配合調查,將處以罰鍰;政府人員如果說謊,最重恐遭彈劾或懲戒,甚至有刑事責任。
此次二讀通過的條文,增加了官員接受立委質詢時的義務,包括規定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且不能「反質詢」;官員如不願回答國防外交等秘密事項,須經主席同意;違者處以罰鍰 2-20 萬,可以連續處罰,說謊還會追訴刑事責任。
細究這個由國民黨、民眾黨聯合提出的版本,內容多非獨創:針對拒絕答覆、蓄意說謊的官員開罰,最早可追溯到民進黨執政時期,第四屆國民黨立委謝言信和親民黨立委黃義交各自提出的版本;至於反質詢的主張,是第十屆國民黨立委江啟臣首開先例,但未訂出罰則;僅官員如果以「機密事由」拒絕回答質詢,須經主席同意的部分,過去未有立委提案,由此屆民眾黨團首次提出,也被寫入國眾兩黨的最終版本。
梳理歷屆拘束官員備詢義務的相關提案,主要差異點在於定義哪些行為屬於「藐視國會」、「藐視國會」認定的標準,以及相關罰則。
2000 年第 6 次修憲案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大」,原訂「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也修改成「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同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各界曾熱議民選總統是否要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但因朝野無法凝聚共識,最後無疾而終。
至此之後,歷任總統從未在國會進行國情報告,關鍵在於憲法規定不具強制性。也因此,綜觀每一屆的提案版本,都並未要求總統有赴立院履行國情報告的義務,只有各自主張國情報告的頻率和內容、立委是否可以提問、總統是否需要回答等。
本次二讀條文的主要爭議,即是此屆立委首創的「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可即問即答」,有學者認為,憲法第 53 條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的行政機關、第 57 條規定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所以對國會有「即問即答」責任的是行政院長,不適用總統,否則會出現憲政問題。
立法院「對誰」有人事同意權是根據憲法和其他法律賦予的。如根據憲法規定,立法院擁有對行政院長(§55)和審計部審計長(§104)的人事同意權,直到 1997 年修憲,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被取消,改由總統直接任命。
2000 年再度修憲,原本由國民大會負責的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權,轉移至立法院;此外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1),立法院對「獨立機關」有人事同意權;所以目前的立法院可以審查審計長、檢察總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選會、考試院、公平會、促轉會等機關人選。
過去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的修法提案,主要的差別在於是否需記名投票,以及被提名人該提供哪些資料,但並未明定不實陳述的罰則;直到第九屆時代力量黨團首次主張,如果提名人有不實陳述時可處罰鍰。
此次最終二讀的版本採記名投票,並要求被提名人應提供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等資料,如果資料不實,最高處罰鍰 20 萬。
(歷年來很多版本是配合其他法律修正人事同意權對象,在以下的比較中將不列入。)
回顧國會改革法案四大修法重點過去在立法院的審查過程,只有「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和「總統國情報告」有修法成功的記錄:前者在第四屆、第六屆各調整過同意門檻,兩次都是多黨黨團聯合提案;後者則是配合 2000 年的憲法增修條文訂定,在第七屆三讀通過總統得向立院進行國情報告,且立委可提出問題。
第八屆立委任期開始,修法主題多是針對國會調查權的設計,國民黨團、民進黨團皆曾提出希望以聽證會作為調查手段,但最終進度只通過一讀。其中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版本從 2012 年到 2015 年底被退回程序委員會近 60 次,每次都是國民黨團提出異議。
此外,近日被吳宗憲點名作為修法參考的林佳龍,也曾在 2012 年和民團召開記者會,聲稱國民黨政府隱匿禽流感疫情、臺電合約資訊不透明,因此要推動強化立法院的聽證制定,並明定罰則,提供不實資訊者最重處一年徒刑。不過,此版本僅通過一讀,尚未經過委員會審議。
在歷經三一八運動後,2016 年初改選的第九屆國會迎來翻轉,民進黨成為執政黨兼國會最大黨,時任黨主席、總統當選人蔡英文承諾推動國會改革,光是針對國會調查權就有六個提案,包括立法院生力軍「時代力量」承襲第八屆林佳龍版的提案,以及國民黨、親民黨各自提出的黨團版本,雖然進入委員會進行實質討論,最終仍因朝野無共識,止步黨團協商階段。
到了蔡英文第二任期,只剩時代力量黨團和民進黨立委林俊憲、陳明文持續提出國會調查權的修正條文,國民黨轉而著力在國會藐視罪和立院人事同意權,前者有 5 個立委提案,包括江啟臣第一次納入「反質詢」原則,以及陳以信提出不配合官員將列入「不受歡迎人物」,不得進入立法院會議;後者則有 4 個立委提案,都是要求提高人事同意權的門檻。
不過,第十屆立委所提出的相關修正草案,再度面臨修法進度延宕的窘境,直到會期結束前,沒有任何一個法案曾進入委員會實質討論,全數停留在一讀階段。
針對在野黨批評民進黨執政 8 年推動國會改革跳票,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27 日召開記者會回應,2004 年為了釐清《319 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是否違憲,他領銜提案釋憲,最終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認定立法院擁有調查權,但此調查權僅限「文件調閱」,和司法單位、監察院的調查權不同,頂多只能罰鍰。
2016 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後推動國會改革修法,包括立法院會議直播、立法院長必須退出政黨運作維持中立,但柯建銘坦白,唯一沒有辦法修的就是「調查權」,當時民進黨團、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都提版本,所有版本都有牴觸憲法的疑慮,「我們不敢讓它通過,否則直接多數表決過去就好了,但我們不敢。」
國會改革法案修法長期窒礙難行,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直言是立法怠惰,「基本上在野黨都喜歡喊殺喊打,民進黨是在野黨的時候,就一直想要推國會調查權,因為它沒有行政權;現在換國民黨,當然也是這樣的心態。」
當在野黨走進總統府,看待立法權和行政權的態度又會有所不同,「在蔡英文執政八年間,有一些案子之所以不了了之,就是因為行政部會拜託柯建銘不要排審,像是《揭弊者保護法》,法務部和司法院有出一些力(阻止),國會改革也是類似的狀況。」胡博硯表示。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也有相近的觀察,「之前我們辦研討會找王金平來,他很誠實地說,國會改革的法案,誰執政誰就不要,這個工具對行政權的確有壓制的力量。」從歷屆法案的審議過程看來,與四大修法重點相關的提案大多停留在一讀階段,僅少數進入委員會審查,1999 年至今也只有三次修法成功。
對於國眾兩黨批評執政黨昨是今非,張宏林認為,關鍵仍在於各黨並未就事論事,實際討論法案的可行性;如果過去林佳龍、尤美女等版本真的進入委員會審查,朝野立委一定會就條文內容有所攻防,出委員會的版本也會更貼近當下的社會局勢,可見嚴謹討論的重要性。因此,若是要從過去的教訓汲取經驗,此次國會改革法案再次以「全案保留」的方式送進黨團協商,並不理想。 在立院集結抗議的民團組織,也指出法案審查過程充滿瑕疵,例如國眾兩黨的版本在委員會未經審查即完成初審,卻透過技術杯葛將民進黨提案排除在院會之外,他們提出五大訴求,包括退回國會三法,由委員會重審,517 議事錄不予承認;委員會應實質討論各黨提案,停止濫用「逕付二讀」、「全案保留」、「封殺提案」、「散會動議」等議事規則。
對此吳宗憲曾回應,他擔任召委時歷經 3 場、總計 49 位專家學者參與公聽會、2 次委員會審查、1 次專案報告、4 次朝野協商,法案審查甚至超過 7 小時,「審議過程皆讓委員充分發言」,但民進黨不願就法案內容進行討論,而是不停的謾罵。
另外還有時空背景的變化,張宏林表示,臺灣 10 多年前的社會環境與現在已截然不同,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會有「屆期不連續」的設定,主要的精神是希望讓新的民意去決定當下社會的發展藍圖,「而不是一直翻舊帳,去看以前某某立委提了什麼,怎麼跟現在不一樣,這種報復式的檢討並無益於議題的討論。」
但胡博硯抱持不同看法,「我覺得時空背景沒什麼不同,臺灣的在野黨和執政黨都不是有遠見、負責任的政黨。」他對國會改革法案的未來持悲觀態度,近日朝野發動的輿論攻防,顯示雙方已不存在溝通基礎,「我想 2016 年應該是國會改革法案過關的最理想環境,當時行政、立法的關係還是可以理性討論事情,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環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