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不可逆的刑罰,然而面臨特殊情勢、或是面對罪刑確定的加害人,都不該施予極刑嗎?大法官詹森林以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小燈泡案為例詢問,如果犯行明確、不存在誤判可能,且兇手罪行重大,難道也不能判處死刑嗎?此外,死刑仍存在誤判機率,以此為由廢死是否適當?
聲請方律師團代表李念祖回應,外界對於何謂情節重大的罪行有著不同定義,聯合國於 1998 年通過的《羅馬規約》,是當代世界普遍接受的國際刑事法規,便可作為重要參考。在《羅馬規約》所定義 4 種最嚴重的犯罪,情節都比鄭捷案嚴重,但是規約並沒有規定要處以死刑。
至於是否要因誤判機率廢死,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指出,可以透過層層程序上的機制,盡可能降低個案誤判的可能性,但他認為精進案件調查的過程,和針對罪證確鑿的重大刑案判處死刑是兩件不同的事。
大法官朱富美則詢問,如果是身處戰爭特殊時期,死刑是否就可適用特定的犯罪類型?臺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認為,雖然戰爭法、戰時法或軍事罪都是「剝奪生命權力行使」的例外狀況,但從目前的研究可知,各國仍然是針對行為人過去做的違法行為,作出定罪、科與罰責的程序。他話鋒一轉,臺灣現行沒有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類型卻仍保有死刑,「這不是一種立法怠惰是什麼呢?」
由於死刑存在重大爭議,多年來人權團體持續呼籲政府應研究相應的替代方案,避免冤獄的遺憾再度發生。大法官詹森林在言詞辯論庭上多次向法務部拋出犀利提問,質疑法務部研究替代刑罰研究了 20 多年,無積極作為,是否立法怠惰?他也援引執行死刑的法警受訪資料,稱過去有法警透露,曾連開 11 槍才讓被告伏法,「法務部認為這樣的方式人道嗎?」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澄清,為了跟社會溝通,法務部持續進行民意調查;此外,法務部在 94 年提高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將原本的 15 年增加到 25 年才能申請假釋,讓法官在量刑的時候,可以多一個選擇,也減少了死刑的使用。
「美國大法官鮑威爾曾提及,不要對於立法的速度感到不耐煩,特別是針對重大爭議議題,需要多跟民意溝通。」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補充,不管是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或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認為必須要依照當時一般社會的認識跟價值判斷,來定義何謂人性尊嚴,所以民意在死刑議題上很關鍵。
大法官謝銘洋也指出,有研究指出本次釋憲案聲請方 37 位死刑定讞的案子,都沒有經過嚴謹的量刑程序,詢問法務部的回應。
對此,法務部表示會再進行後續的統計,至於詹森林質疑槍決的執行方式仍為酷刑,法務部對此未作表示。
過去釋字第 194、263、476,皆認為死刑合憲,這將如何影響這次的釋憲案?大法官就提問法務部認為不宜改變過去解釋案判決的理由為何?從上述解釋案判決後至今發生哪些變化,讓今天再度討論死刑違憲?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回應,從 2019 年到 2023 年 5 月為止,涉及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強制性交殺人等,總共 476 件殺人確定案件,其中僅一件被判決死刑定讞,表示最高法院審判程序非常嚴謹,認為以社會法秩序的現狀,死刑應該合憲。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黃丞儀則指出,釋字第 194 跟國家安全有關、263 是懲治盜匪條例,沒有清楚論證。另外,1999 年釋字 476 作出後,社會才開始討論死刑是否違反人性、免於酷刑的權力、生存權等,這些都是當時未處理的議題。
聲請人律師團李念祖則表示,過去釋憲案僅解釋目的性跟正當性,認為死刑是最嚴重的罪,但沒有處理死刑是否被接受、死刑是否合憲的問題,「這的確需要憲法法庭的智慧,但我相信如果過去是錯的,不能因為怕錯就不認錯,如果觀念進步了,不要讓進步的腳步因為過去的錯誤而停下來。」
憲法中對於限制死刑的討論也引起關注,大法官朱富美、蔡宗珍就分別詢問,憲法第 23 條提到的「限制」也包含「剝奪」,因此依法剝奪生命不違反人性尊嚴,我們可以從憲法的文意紀錄或歷史資料,得知立憲者的看法嗎?有學者認為,國家權力自始就不包含設定死刑制度的權力?
對此,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不能夠在一開始就設定一個國家權力的最上限,以南非為例的話,在轉型正義的過程當中,是保留赦免權給政治動機的犯罪者,但如果是出於個人喜好,譬如說以凌虐被害人為樂,就不在赦免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