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週末是世界古蹟日!古蹟日的起源,是 1982 年法國的《地方文化分權法》,明確指出「保護文化資產的責任不只是國家」,而是每位國民; 2 年後,法國文化部將每年 9 月的第 3 個週日訂為「歷史建築開放日」,免費開放所有公立博物館,希望民眾可以多認識自己的文化資產。而 2001 年臺灣開始響應這個節日。
只是,古蹟日的初衷、法國入法的國民義務:「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應是每位國民」,正是臺灣文化資產面臨的最大困境。
這 10 年來,臺灣文化資產愈來愈常遇到火災。雖然近幾年數量下降,但最高峰時,一年有 16 件文化資產遇火劫。這被倡議文資保存的團體諷為「自燃」現象,實在是因為火災發生得太離奇:如 2016 年,有 75 年歷史的北港糖廠廠長日式宿舍在斷水斷電還下雨 的狀況下起火燃燒;火災發生的時機點也十分巧妙:如 2019 年臺南麻豆的謝家古厝、彰化南郭官舍兩處文化資產,都是在提報後、地方文化局尚未辦理文資審議前 發生火災。
在臺灣,只有通過官方審議的法定文化資產才能受到保護(註)。可以由民間或是所有權人提報,由地方文化局召開文資審議會,再由文資委員判斷文化資產是否具有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