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就像評估經濟衝擊、評估環境損害那樣,評估一個開發行為對文化的傷害。雖然現有的環境影響評估機制也包括文化,但通常都只針對有形的文化資產。
據暸解,行政院內部的阻力主要落在內政部跟環保署。環保署在意權責劃分問題,因為文化影響評估可能與既有制度重疊。內政部則是主要被「影響」的部會,原條文中列舉需要進行文化影響評估的行為,包括「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生態景觀及經濟、交通、營建工程等建設與科技運用」,主管機關幾乎都落在內政部。
學者也曾建議初期先不納入民間開發行為,在政策法規與公部門開發案試行,有了成果之後再討論強制規範。但行政院版本卻退到只剩「締結國際條約與協定」時需要做文化影響評估。
在全國文化會議被多次提起的文化預算,也在行政院版消失。文化部在文化預算還提了三個版本,希望能框列預算的 2% 作為中央、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文化預算底線,但政院通通不採納留下「應寬列文化預算」、「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的字眼。 盤點現有的文化預算,六都內只有台中有提升,高雄、新北還沒超過 2%。其他縣市,有超過半數的縣市編不到 2%。
地方政府的文化義務在政院版草案也減輕很多。原條文希望「各級政府」都能設置文化發展基金,政院版只剩文化部要設置;原條文中,直接列出各級政府有保障人民語言權利、獎助文化藝術、培育藝術人才、保存文化資產等 12 項具體事務,在政院版直接消失不見。
其他有入法的義務,是地方政府要建立人民參與文化政策的常設機制、每四年開一次地方文化會議、訂定地方文化發展計畫。只是,沒有強制編列預算、沒有必須推動的任務,如何要求地方政府落實,會是一道難題。
行政院版也模糊了很多在原條文具體的內容。如原條文中,針對文化與藝術教育、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保障與獎勵、文化藝術獎勵與補助、文化影響評估、文化基金設置等,都有「另以法律定之」的空間,在行政院版都消失不見。
原條文中明訂需要特別保障文化權利的群體,如原住民族、老人、婦女、身心障礙者、經濟弱勢者、文化資源匱乏之偏遠地區、語言、文化與宗教上之少數族群,在政院版裡也被模糊成「人民」。據暸解,由於具體權利牽涉到的主管機關眾多,也是在行政院卡關的阻力之一。
不過,政院版還是實踐了一些理想:如確保公共媒體的財源與自主、透過文化中介組織分派預算,遵守臂距原則、中央可以以締結契約的方式協助地方文化發展,在預算補助上有更高的彈性、文化事務的採購不再受制式規定,可以由文化部訂定;行政院文化會報、以及讓公民參與的全國文化會議、地方文化會議也入法。(點選去 520 專題看更多文化政策) 文化部版本的《文化基本法》最大的意義在於它確實地收攏了公民的意見。文化部當時花了半年時間,巡迴全台辦文化會議,並在每次會議後在網路上公布逐字稿,也請相關主管機關確實回應民眾提問,公民參與的規模與互動模式都是歷年首見。
動員公民參與的結果是加值還是浪費?《文化基本法》的下一關在立法院,我們繼續看下去。
2017-03-21 公告《文化基本法》草案,開始各地區的全國文化會議,蒐集公民意見
2017-08-31 公民版《文化基本法》草案出爐
2017-09-02 全國文化會議,一起看草案,繼續蒐集公民意見
2017-09-30 修改過的文化部版《文化基本法》草案出爐,送行政院審查
2019-01-10 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