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你在搜尋框裡輸入台灣,你會發現相關結果只有 1 則,來自 g0v 參與者、同時也是板橋區擬參選人王向榮。這是因為他是目前第一、也是唯一一個有登錄的政治廣告。 從裡頭可以看到廣告投放的期間、花費金額、出資者、觸及對象的年齡和性別等等詳細資訊。
因為沒有法律強制規定(註),目前臉書的政治廣告資料庫在台灣是否能變成一個選民監督的利器,完全仰賴候選人的誠實程度(就跟政治獻金制度一樣)。
監督《選罷法》修正,希望立法委員們趕快審案
要求政治人物主動申報政治廣告
雖然看起來都很漫長,但回頭想想,我們已經讓政治獻金從紙本資料變成數位資料了!有任何的前進都是一種進步,希望這次的選舉能有更公開透明的環境。
註1:其實法律實務界的聲明蠻值得玩味,不知道是認為法院「不該成為事實查核機關」、還是「不應該在選舉期間三日內」作出回應。
倘若是後者,行政院的提案也並非毫無依據。法國的《反資訊操縱法》規定在選舉前 3 個月,候選人若發現有被刻意操縱的假訊息,可以申請禁制令,法院必須在 48 小時做出裁決。但我們也針對台灣的法院實際判決的例子中發現,從事發到判定,平均要 78 天法院才能判定訊息是不是謠言。(詳細請見專題:《假訊息與它們的產地》) 倘若是前者,其實行政院最初在假訊息防治相關立法時,也曾討論平台 24 小時內下架爭議訊息的條文,當時就有「誰來判定假訊息」的爭議。政務委員羅秉成後來澄清,這本來就是法院的責任。
但就此次聲明,如法官協會認為,應由行政機關認定,台灣人權法治關懷協會也認為行政機關責無旁貸,可以成立專責委員會來處理。不知道若跳脫政治範圍、或沒有時間限制後,他們的主張還是不是相同。如果相同,行政院可就要再思考,到底誰能來判定假訊息了。 註2:會猜測這個機制跟法律訂定有關係,是臉書在政治廣告庫的說明中,詳細記載了巴西、歐盟、印度、以色列、烏克蘭、英國、美國地區的政治廣告刊登規定。 而 Google 的廣告政策說明在「政治廣告類」也記載了歐盟、印度、美國等地區的要求。對於他國政治廣告政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進去看詳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