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送員納入平台業者的生產組織體系,與其他同僚居於分工合作的狀況
勞動部職安署副署長李柏昌提到,《職安法》第 51 條就提到自營作業者準用此法部分條文,基本上只要有指揮監督的事實、在規範的場所作業,就適用此法。因此,國慶連假的兩起死亡車禍,Foodpanda 和 Ubereats 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關,就違反《職安法》規定,最高須開罰 30 萬元。
就外送平台的「機車遞送餐點」流程,應歸屬「汽車貨運業」。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目前外送平台可分為兩種營運模式,一種是平台本身具備汽車運輸業的資格,另一種是跟汽車運作。
日前公路總局查核後發現,「戶戶送」及「快點外送」兩家業者因未完成籌設汽車運輸業營業程序,被開罰 50 萬元。
其中有 6 家貨運業者違反《公路法》中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規定,在車輛保養、相關教育訓練的佐證資料不確實,被開罰 9000 元,包含與 Uber Eats 合作的易得汽車公司、赫比物流公司、庫柏瑪利國際公司,以及 Foodpanda、Lalamove、GOGOVAN。
若這裡的「合法」是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根據公路總局的查核,目前國內有 3 家業者是合法經營,也承認與駕駛有僱傭關係,是「有無快送」和「Foodomo」。
外送員如果籌組工會,會不會因為他跟平台的關係是「承攬關係」,而沒有《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的協商與爭議資格?
根據大法官釋字 470 號,就過去南山人壽工會保險業務員的案例,公司不能因為跟員工是承攬關係就拒絕協商,所以《團體協約法》沒有太大問題。只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處理的是僱傭關係,仍是法律的模糊地帶。
台北市勞工局推出「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參考德國在「勞工」和「自營作業者」兩種勞工身份之間的「類勞工」身份,讓平台跟外送員保持承攬關係,仍部分適用勞基法。
而勞動部表示,台北市的草案是他們的共識,未來勞動部也會推出草案,待立法院審議就能由中央落實。